爸爸過世留下一棟市價6千萬元的房產,遠在越南、不同國籍的同父異母弟弟能分遺產嗎?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指出,雖然子女繼承權不分國籍,但設定不動產權利採取「平等互惠原則」,而越南與台灣並非平等互惠國,因此越南籍弟弟無法辦理登記台灣父親遺留下來的房產。
有網友提及爸爸離婚後在越南再婚生子,因為最後也離婚了,台越混血的弟弟便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也未領過台灣身分證,只有越南國籍。爸爸過世後沒留下任何遺囑,僅留下一棟市價6000萬元的房產,處理繼承問題時,很擔心弟弟之後會不會來搶奪遺產。
針對網友主張外籍弟弟的繼承權不應該一樣,但蘇家宏指出,《民法》對於子女繼承權不區分本國籍與外國籍子女,也不分年齡大小,所有子女是按人數平均繼承的。
不過若遺產只剩下房地產,由於台灣對於外國人在台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是採「 平等互惠原則 」,也就是依照該國法律或條約,台灣人民若有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的權利,那一個國家的外國人就同樣可以在台灣取得不動產。
▼越南弟也能繼承台灣父的遺產,但若要設定不動產權利則須有「平等互惠原則」的國家才有。(圖/pixabay)
繼承權不分國籍 但房產設定須為互惠國家
至於台灣和哪些國家有平等互惠關係?可以到內政部地政司查詢「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3號函),該案的弟弟是越南籍,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因此越南籍弟弟無法辦理登記台灣不動產。
也因為越南弟弟屬於非平等互惠國家關係的外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得由台灣繼承人在「繼承系統表」註明下列文字:「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蘇家宏強調,越南弟弟是因為越南與台灣非互惠國,才無法取得不動產登記,但仍可以繼承其他財產,或變賣不動產後繼承的現金。因此該網友在繼承房產後如果要再變賣轉為現金,要特別注意爸爸原始取得房地的時間,計算好賣房成本,才能確定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在跨國往來頻繁的現代,蘇家宏也提醒,若有異國婚姻、非本國籍子女的狀況,建議在生前妥善規劃,運用合法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妥善分配適宜的財產予非本國籍子女(如:現金),可以在過戶程序上較為速捷,不必全體繼承人同意,遺囑執行人即可執行遺囑辦理,平安又省事。
(封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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