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有出生就有死亡,當死亡發生時,就是遺產繼承的開始,所以,有些人會生前規劃,未來遺產如何分配給子孫們,預立遺囑,避免子孫們繼承遺產時發生爭議,未雨綢繆。
近年來詐騙橫行,許多的家人擔心老人家的不動產遭遇詐騙,於是將老人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到兒女名下,避免老人家被騙上當,不動產遭到盜賣或是過戶,確保資產安全。
這些看似非常合理而且聰明的做法,是我們日常辦理不動產登記常遇到的案例。但是單純的兩件事情,如果先後發生,小心!可能造成遺囑無效,發生遺產爭議。
▼預立遺囑可以避免子孫們繼承遺產時發生爭議。(示意圖/取自Pexels)
長孫無繼承權 立公證遺囑好分配
個案中的爺爺有長子及長孫的情節,希望在他百年以後,遺產讓長孫也能分配,偏偏按照《民法》1138條的規定,長孫並沒有繼承權,所以就透過民間公證人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的不動產鉅細靡遺的分配給子女們,當然包括長孫也可以受到遺贈,雨露均霑。
老爺爺完成公證遺囑以後,家人擔心他年紀大了,而且近來詐騙集團橫行,深怕老爺爺名下的不動產被騙走,於是將其名下的不動產,自益信託到其中一位信任兒子名下,一來避免被詐騙,二來兒子辦事老爺爺也放心。
日子在指縫間流逝,爺爺過世了,繼承的事實發生了,當子女們提示爺爺的公證遺囑擬辦理繼承登記時,才發現大事不妙,公證遺囑無效,真的是青天霹靂。
▼由於名下不動產已辦理信託,公證遺囑竟無效。(示意圖/取自Pexels)
為防詐另立信託 財產從此非遺產
依照《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所以,當爺爺的遺囑成立之後,因為擔心被詐騙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該不動產就不屬於爺爺的遺產了,因此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長孫就沒有繼承權了,爺爺對長孫遺贈將無法達成。
另外,依據〈法務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函〉: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贈亦為無效。
您有類似的案例嗎?遺囑成立後,因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或是避免詐騙,所以必須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切記!您的遺囑可能無效,必須重新簽署,別讓遺「囑」變成遺「憾」。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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