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吾殺2警辯稱酒精使用障礙 法官不採堅處死刑

2023-11-23 13:28  作者 / 陳聖璋

111年8月15日,在明德外役監獄服刑的男子林信吾逾假未歸而脫逃,8月22日犯下震驚全國的殺警奪槍案,殘忍殺害凃明誠、曹瑞傑2警。台南地方法院23日判處林信吾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林信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林信吾於111年8月22日上午11時33分許,持彈簧刀砍殺到場查緝贓車之員警凃明誠,並強盜員警身上配槍,使員警凃明誠共受有17處銳力傷而大量出血倒地。並在曹瑞傑駕駛巡邏車趕抵現場時,持警槍朝巡邏車方向射擊6槍,又對下車查看凃明誠傷勢的曹瑞傑,持彈簧刀主動逼近並砍殺,使曹瑞傑共受有38處銳力傷導致大量出血;接著被告又進入巡邏車內,搶得彈匣1個後逃逸,凃明誠、曹瑞傑因傷勢過重不治死亡。

林信吾於逃亡期間另竊取機車作為逃亡工具,又至台南市新營區某全家便利商店,以警槍向店員強盜得現金7061元及及香菸2包。

合議庭法官認為,依林信吾犯案過程整體而論,其於行為發生時,應無因酒精使用障礙症而導致有刑法第19條可予減刑之情形。林信吾與員警搏鬥,短時間造成兩位受有訓練之員警喪命,則其為本案強盜殺人犯行時之辨識現場狀況能力、依自己意志行為之控制能力,顯均與一般人無異。

再依案發後林信吾在現場搜尋槍彈、清洗血跡等各項冷靜、逃避追緝行為,亦無一般人嚴重酒醉慣見之現象,且持續在外逃匿,足徵係有計畫的進行相關安排,是被告當時之思考、行動能力均猶健全,自更無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缺損、降低之情。

法官認林信吾購刀時起,即預設要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之意,且依被告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均可認定林信吾殺害兩名員警之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林信吾犯後雖坦承犯行,僅係消極認錯,並未盡力稍予彌平、填補員警家屬傷痛、損害。另參考林信吾量刑鑑定報告書,法院綜合各情,認林信吾仍存有高度再犯可能性,難以期待有再社會化之可能。

法官認為,林信吾並無受有何重大刺激,即犯下殺警強盜槍彈犯行,而林信吾犯罪之動機、目的,應僅係避免遭警逮捕回監執行,全圖一己之私,逐項審視林信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動機、目的後,均無任何可堪稍予從輕量刑之處。

林信吾殺意堅定,手段兇殘、殘虐且毫無人性。本案對於社會大眾及被害家屬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無可迴避死刑事由下,僅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本案兇惡之罪責,而違背正義,法官認已無從合理期待林信吾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就其餘林信吾所犯之罪,依法定應執行為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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