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謹華在10年前購買了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預售屋,總價超過6000萬元。然而,建商和地主指控她未遵守合約,未能按時支付款項和提供所需的銀行擔保,因此向她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超過1577萬元的違約金。楊謹華則反控建案廣告存在不實宣傳,要求返還已支付的1729萬元款項。台北地方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但雙方均不滿判決結果,有意提起上訴。
根據青霖建設和地主的主張,楊謹華在2014年6月透過代銷公司購買了「溫布敦19」預售屋和2個車位,合同總價為6283萬元,雙方也簽署了相關的買賣契約。楊謹華支付了一部分款項1729萬元後,未能繼續支付其餘款項,並且未提供所需的銀行擔保,也沒有完成產權移轉所需的手續。
青霖建設指出,公司於2023年6月23日發出律師函,解除了與楊謹華的買賣契約,並要求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但考慮到楊謹華已支付的1729萬元款項,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楊謹華支付公司超過777萬元和地主超過799萬元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和損害賠償。
楊謹華則反駁稱,建案宣傳廣告中所宣稱的優點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她誤解了房屋的真實情況。她表示,她於2017年發現房子的視線被附近的建築物遮擋,與廣告中所述的景觀完全不同。楊謹華聲稱她向建商和代銷反映了這一情況,但未獲得正面回應。因此,她於2017年8月22日發出函件,要求撤銷購房契約,並指控青霖建設和地主涉嫌欺詐行為。
楊謹華另外提出反訴,要求青霖建設和地主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分別為518萬7000元和1210萬3000元。
然而,法院認為青霖建設和地主在銷售過程中沒有隱瞞任何信息,並且代銷人員向楊謹華交付了有關網球中心規劃的資料。楊謹華提供的證據並未能證明她受到了欺詐。因此,法院判決雙方均敗訴。